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事项代码:1162)。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定)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第四条:业余电台呼号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规划和分配,并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指配。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定)有权对本市除军事系统以外无线电台(站)呼号进行审批。
(二)审批内容
业余无线电台(站)呼号申请办理;
(三)法律效力
取得《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合法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四)审批对象
申请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站)呼号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提出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申请;
2. 申请人具备《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申请业余电台(站)呼号的)。
(二)依申请注销
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国家指配情况及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 新办
表1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业余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国无管表17)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2 |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19)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申请的)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单位申请的)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身份证或护照(个人申请的)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6 |
《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7 |
车载台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申请设置车载台的)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需车主签章 |
8 |
由商丘无线电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业余无线电台发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包含频率容限、杂散发射等指标;
(检测机构名录参见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官网) |
9 |
《业余无线电台发射设备免检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签字、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注:如申请人使用的设备是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仅指工作在业余无线电频段的设备),9、10项材料在申请时提交一项即可。
2.依申请注销
表2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呼号注销的)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无线电频率/台站注销表》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2 |
需注销的《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国无管表17)(附录2.1);
2.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9)(附录2.2);
3. 《无线电频率/台站注销表》(附录2.3)。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新办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依申请注销的申请当场办结。
九、审批证件
(一)新办的审批证件为《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由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核定,并在《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
(二)依申请注销的审批证件为《无线电频率/台站注销表》(加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 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 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 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本审批事项的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商丘无线电管理局。
接收地址: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一楼频率管理科。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二、三、四、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一楼频率管理科。
(二)电话咨询
(0370)2778989。
(三)网上咨询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qwxd.cn/。
(四)信函咨询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频率管理科。
通信地址: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一楼频率管理科。
邮政编码:47600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值班室。
(二)电话投诉
(0370)2087701。
(三)网上投诉
商丘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qwxd.cn/。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商丘无线电管理局。
通信地址:商丘市南京东路136号无线电管理局值班室。
邮政编码:476000。
十五、办理方式
(一) 新办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向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所有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发放《无线电业务受理单》。申请人自收到《无线电业务受理单》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后,凭《无线电业务受理单》至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领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或自收到《无线电业务受理单》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凭《无线电业务受理单》至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领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
(2)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本市业余无线电台(站)呼号及船舶电台呼号新办的申请办理。
(二)依申请注销
1. 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向商丘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所有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商丘无线电管理局业务受理中心在《无线电频率/台站注销表》上加盖商丘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当场办结。
2)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本市业余无线电台(站)呼号依申请注销的申请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丘无线电管理局频率管理科公开审批结果,可通过拨打电话(0370)2778958查询审批结果。